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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207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07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凤珍村九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472221K。

法定代表人:赵丽平,董事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好美家吊顶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好美家吊顶材料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好美家吊顶材料店的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04民初20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好美家吊顶材料店的起诉。

被告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已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好美家吊顶材料店和解,案件仅剩被告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移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立案后、庭审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好美家吊顶材料店的起诉,本院业已裁定准许,被告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嘉兴市秀洲区,本案应交由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嘉兴市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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