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区吉永辉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沙路999号。
经营者:郑学义。
被执行人: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贸又多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与王沙路交汇处王沙路999号吉永辉超市。
经营者:郑学义。
被执行人:郑学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区吉永辉超市、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贸又多商店、郑学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07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郑学义名下银行存款4457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