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魏庙宜百佳购物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魏庙镇耿庄六组留城大道红绿灯西60米路南。
经营者:孙统波。
被告:台州市黄岩建广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工业区。
投资人:张建森。
被告:张建森,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魏庙宜百佳购物中心、被告台州市黄岩建广塑料厂、被告张建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