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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193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402民初193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陶瓷市场A区66号*J。

注册号:371402600230124。

经营者:梁立栋。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以下简称腾达陶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达陶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核芯潜水艇地漏”、“coresubemarine”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12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481号陶瓷大市场A区66号“恒洁卫浴”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图形及“核芯潜水艇地漏”、“coresubemarine”字样的地漏,有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产品恶意攀附原告“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腾达陶瓷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四组共计十三份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等。

注册有效期限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其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受让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

冲水槽;

抽水马桶;

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来,包括:地漏;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水管龙头等,注册有效期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何等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等。

注册有效期限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案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柏瑞润兴公司对案涉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诉讼所获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

2013年,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准予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中心管理。

2019年11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2019年厨卫榜评选中授予柏瑞润兴公司第16440135号“”商标十大卫浴品牌。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宣传其“潜水艇”系列品牌产品,提高其“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自2009年其至2017年间,该公司通过广播电台节目、杂志等形式在各地投放了广告。

此外还在全国范围内主要城市机场、高速列车、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交通工具中进行了广告投放,为此支付了相应了广告宣传费用。

2019年11月29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钱桢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称,柏瑞润兴公司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2日13时53分,在公证员张某和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刘钱桢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德州德城区新河东路481号陶瓷大市场A区66号“恒洁卫浴”店铺,刘钱桢在店铺内购买了外包装盒上标有“核芯潜水艇地漏”字样的地漏两个。

刘钱桢使用支付宝付款12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梁立栋”名片一张及《恒箭洁具商品调拨单》一张。

刘钱桢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张某和吕某的监督下,刘钱桢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三张,张某、吕某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刘钱桢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刘钱桢保管。

上述过程经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5号公证书。

经庭审现场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为棕红色长方体,该包装盒的顶部、底部和两个对应的侧面均有“”图形及“核芯潜水艇地漏”、“coresubemarine”字样,侧面标有产品的品名:防臭健康地漏品牌:核芯潜水艇产地:中国-山东德州等产品标识。

打开外包装盒,该地漏装在一黄色布袋中,布袋正面有上述标识,地漏底部的标签上也印有上述标识。

另查明,被告腾达陶瓷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9年6月9日,经营者为梁立栋,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经营场所为德州市德城区陶瓷市场A区66号*J。

原告为维权,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多起案件,包括本案(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5号公证书在内共计84件,共计支付公证费18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调查重点为1.原告是否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问题。

根据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柏瑞润兴公司系案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柏瑞润兴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形同或近似商标。

二、关于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5号公证书中记载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店铺“恒洁卫浴”地址、当场取得的名片上的地址均与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且支付宝截图显示收款人为梁立栋,与被告经营者的名字向吻合,被告并未提供可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本院对被告销售了案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地漏,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经庭审比对,涉案产品上的“”图形与原告的第16440135号“”商标相似、核芯潜水艇地漏标识突出放大了“潜水艇”字样,与原告的第15192947号“潜水艇”以及“Coresubemarine”字样与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标中的“submarine”等注册商标相似,客观上起到了是被商品来源的作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两商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产品上的近似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综合本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注册年限、被告经营规模及所处的位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柏瑞润兴公司直至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腾达陶瓷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被告腾达陶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核芯潜水艇地漏”、“coresubemarine”字样的地漏;

二、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0元,由德州市德城区腾达陶瓷经销处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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