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江县好生意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符信路8号-10号。
经营者:文丽,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江县好生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知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