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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妙顺、江福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81刑初137号
案件名称陈妙顺、江福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妙顺;江福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18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妙顺,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福根,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租住上海浦东新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妙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被告人江福根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成慧、检察官助理徐雅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妙顺、江福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张妙兵(另案处理)开始从广西防城港市购进假烟并销往上海、无锡等人。

2019年6月至10月4日,张文伟曾4次帮张妙兵将所购进的部分假烟以平均单价4000元/箱销售给在无锡经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商店的被告人陈妙顺20箱,共计8万元。

张文伟曾6次(伙同张妙兵3次,单独3次)帮张妙兵将所购进的部分假烟销售给在上海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江福根12箱,共计6.3万元。

被告人陈妙顺、江福根明知是假烟,仍收购并加价销售,分别牟利近2万元和近1.5万元。

2019年10月16日,张文伟伙同张妙兵驾车从广西防城港购烟31箱途经德兴市时被德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所查获的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2019年11月6日、28日,被告人江福根、陈妙顺先后被抓获归案,并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1.5万元、2万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1、德兴市烟草专卖局扣押的涉案车辆、烟草照片及行驶证复印件、德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材料、手机通话记录详单、银行交易、张文伟刑事判决书、烟草专卖许可证查明记录、退赃凭证等书证;

3、证人蔡某、江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妙顺、江福根及同案犯张文伟、郭敏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妙顺在其所经营的商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江福根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

两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主动缴纳了罚金,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

本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妙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福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两被告人所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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