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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2执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7号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o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K7C12H。

经营者:陈清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于2021年3月19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正处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内,本案应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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