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510号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关于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赔偿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7927.6元;
2、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赔偿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执行费71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支付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45000元本案即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执行费711元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已缴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51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