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88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颍泉区钱多多生活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富安新村3#楼0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4MA2T3KBLXM。
经营者:钱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钱多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12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