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75号之一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今日来百货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钟雪梅。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今日来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