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245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生态科技新城宣宇旅游用品厂,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兴隆路。
经营者:邵宇虹,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生态科技新城宣宇旅游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