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8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佳美百货综合批发部。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襄平街90号17101-02-15-西1-612。
经营者:赵连家,业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塔区佳美百货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