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41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何处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何处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