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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终10007号
案件名称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1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四平街15号。

经营者:辛泉轶,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中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9月23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润佳宜化妆品店负担,退还上诉人人民币22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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