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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胜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316号
案件名称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胜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伟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胜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16号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鄢胜平,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胜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后原告彭伟伟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彭伟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60元,减半收取计699.80元,由原告彭伟伟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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