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6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康庄路梓宸通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电影院门口),经营者王会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尧县康庄路梓宸通讯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