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6号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百泰照明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区7栋2楼18、37号。
个体经营者:项福林。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百泰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