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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2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站前路36号4幢3梯206室。

经营者:王焕秋,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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