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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爱肖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00号
案件名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爱肖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宿迁爱肖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0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爱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上海花园9幢2单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爱肖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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