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47号原告:哈尔滨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xxxx,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xxxx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x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哈尔滨xxxx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xxxx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xxxx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xxxx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