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66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步步高灯具商场,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与珠江路交叉口向北约100米处路西三木装饰城。
经营者:胡椿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军,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步步高灯具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