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坤。
上诉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晨光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之一美新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美新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晨光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