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44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河县城关镇飞翔大酒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飞翔小区。
经营者:李孟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该酒店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县城关镇飞翔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
之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1775元退还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