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17号 原告:施仁超,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享协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晖路18号(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内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汪清波,董事。
原告施仁超与被告义乌市享协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仁超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义乌市享协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施仁超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仁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仁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施仁超负担。
原告施仁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