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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李际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李际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李际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际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际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渝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李际成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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