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68号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峰,男,土家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系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维权主管,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胡氏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西部商贸城小商品市场A1-082.0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0MA662Q4T80。
经营者:陈三娥。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胡氏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胡氏百货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胡氏百货经营部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