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7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真如家家庭旅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32栋2单元-1层2号、3单元-1层1号、2号。
经营者:曹文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真如家家庭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