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5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新生代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创达义乌商贸城一楼A区1200号-1207号(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L。
经营者:杨治国。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新生代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