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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梁东风、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9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梁东风、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梁东风;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89号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安澜大道9号201友成工业园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H。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东风,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瑜,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俊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133号A栋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8。

法定代表人:梁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棚,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瑜,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东风、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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