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89号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安澜大道9号201友成工业园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H。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东风,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瑜,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俊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133号A栋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8。
法定代表人:梁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棚,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瑜,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东风、深圳特欧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特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