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78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