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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7号
案件名称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德胜路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偰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迈雷特公司):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丰盛路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守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昌农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雷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昌农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驳回迈雷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已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迈雷特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应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迈雷特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是权利人多年研发经验的结果,具有创造性,无效决定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昌农机公司的上诉请求。

迈雷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迈雷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高昌农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等侵犯迈雷特公司第20132028××××.6号名称为“环模数控倒角机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高昌农机公司立即销毁所制造、使用的侵权产品;

3.判令高昌农机公司向迈雷特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高昌农机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迈雷特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环模数控倒角机床”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2028××××.6。

迈雷特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保护范围。

2019年4月1日,迈雷特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袁新宇及其同行人员邹晓阳在公证人员陪同、监督下,来到位于江苏溧阳市厂房,对厂房内情况、厂房内机床及机床细节进行拍照。

根据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2678号公证书所附照片,该厂房内有二台被诉侵权设备。

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被诉侵权设备进行现场勘验。

在江苏溧阳市高昌农机公司厂房,高昌农机公司拒绝勘验。

2019年10月16日,案外人张晓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ZL20132028××××.6“环膜数控倒角机床”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该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备具备涉案权利要求1-4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备出现于高昌农机公司经营场所,而高昌农机公司未能就该设备提供来源,应就此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迈雷特公司主张其制造、使用该侵权设备构成侵权,应予以认可。

高昌农机公司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迈雷特公司提出的停止使用、销毁被诉侵权设备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应当体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导向。

在具体案件中如责令销毁、停止使用相关产品等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可不判令销毁和停止使用。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迈雷特公司提出的判令高昌农机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设备并予以销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仍应判令停止侵权,以明确高昌农机公司不得另行制造、购入侵权设备的法律义务。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迈雷特公司并未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高昌农机公司的侵权获利提供有效证据或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提出具有说服力的陈述说明,其所主张的20万元赔偿无相应依据。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高昌农机公司经营规模,以及迈雷特公司就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申请公证时现场发现2台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迈雷特公司所举证的产品售价、涉案专利对涉案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同时考虑迈雷特公司为14个系列维权案件申请公证、聘请执业律师参与诉讼以及其参与庭审、勘验等环节产生的各项费用在各案件中的合理分配,酌定高昌农机公司赔偿迈雷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高昌农机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迈雷特公司ZL20132028××××.6号名称为“环模数控倒角机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高昌农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雷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驳回迈雷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高昌农机公司负担。

本院另查明:迈雷特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5-8以此顺序编号改为权利要求2-5。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第45424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为ZL20132028××××.6号、名称为“环模数控倒角机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9月11日,迈雷特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即便迈雷特公司后续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且迈雷特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驳回其起诉,故本案可裁定驳回迈雷特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7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袁晓贞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袁晓贞、魏 磊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4日 涉案专利 “环模数控倒角机床”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28××××.6)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无效宣告;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7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ZL20132028××××.6号名称为“环模数控倒角机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溧阳市高昌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驳回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律问题 在专利侵权二审诉讼中,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权利人要求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裁判观点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即便权利人后续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且权利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驳回其起诉,故本案可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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