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09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洵庄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工业区115号。
经营者:张立静。
被告:张金活,男,汉族,住晋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洵庄日用品厂、张金活、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