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98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秀山新华书店,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人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4063820B。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秀山新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