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54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也(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晓宸府****iv> 法定代表人:胡玉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欧也(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