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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05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05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金汇花园****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R44C5R。

法定代表人:陈进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该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维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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