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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5民初8881号
案件名称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8881号 原某: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石路**。

法定代表人:SHONGCHENGYE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韦玉科、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浙江时代电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海。

原某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菱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某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STK”、第512383号“山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全网删除所发布有关“CSTK”、“美国山特”等不间断电源产品链接,停止销售旗下所有门店“CSTK”、“美国山特”等产品;

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声明;

3.被告赔偿原某经济损失1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某及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原某山特公司创办于1992年6月10日,系世界500强企业“美国伊顿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二十余年来专业从事不间断电源产品、蓄电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产品销量一直很好,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某已取得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STK”、第512383号“山特”商标的专用权。

除此之外,原某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商品上还注册了“SANTAK”同一系列商标。

这些商标经过原某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均已成为原某独有的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迅速地对商品来源进行辨识。

原某注册的第619939号“SANTAK”在2011年12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而“”、“STK”商标,是原某英文字号以及“SANTAK”商标的简称,常与“SANTAK”商标同时使用在不间断电源产品及包装上,已经与原某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显著的识别作用,同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同时,第512383号“山特”商标多次被法院、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不间断电源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被告未经原某许可,销售与原某第512382号“”商标、第7892420号“STK”商标近似的“CSTK”不间断电源产品,并于2018年6月7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现场共查获“CSTK”不间断电源36台,并被作出行政处罚。

该“CSTK”商标并未在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上获得核准注册,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一致认为“CSTK”商标与原某在先注册的第512382号“”商标构成近似,并一致裁定:对第5520884号“CSTK”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稳压电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现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自2016年就在其天猫网店铺销售“CSTK”不间断电源,后被工商查处后下架,但截止2019年4月2日,被告仍在一比多、马可波罗等网络营销平台上经营“CSTK”、“美国山特”等不间断电源产品。

被告明知“CSTK”不间断电源属于侵权产品,仍然继续销售,存在主观故意侵权。

被告菱冠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原某山特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第512383号“山特”商标注册证、第512382号“”商标注册证经过合法公证,第7892420号“STK”商标注册证系原件,能够证明商标的权属及授权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第619938号“SANTAK”注册商标非本案原某主张权利的商标,对该商标注册证本院不予认定。

2.原某山特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3.“山特”及“SANTAK”不间断电源产品获得的荣誉与证明,对(2019)粤广南方第051998、051999、05200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山特牌不间断电源产品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能够证明第1757780号“山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的内容。

第051996、051997、052001、052002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4.产品销售收入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费用审计报告、媒体报道均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5.对原某提交的侵权证据,(2016)粤广萝岗第15624号公证书、时间戳截屏及光盘、(杭拱)市管祥处字[2018]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市管祥强决自[2018]4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杭拱)市管祥强决自[2018]4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现场笔录及查扣样品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应结合本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6.(2018)京行终2701号行政判决书、商评字[2015]第0000075429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7.(2016)粤0106民初6546号、(2017)粤73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订货单、合作协议书系原件,对真实性予以确认,(2019)粤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洛曼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1238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不间断电源、紧密电源、稳压电源装置。

注册日期为1990年2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

2016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某山特公司。

洛曼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12383号“山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不间断电源;

精密电源;

稳压电源装置(截止)。

注册日期为1990年2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

2016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某山特公司。

原某山特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892420号“ST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不间断电源;

精密电源;

稳压电源装置;

自动计量器;

信号灯;

电阻材料;

集成电路;

电阻器;

荧光屏;

遥控仪器;

光导丝(光学纤维);

避雷器;

电解装置;

灭火器(截止)。

注册有效期间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9月授予原某山特公司生产的山特牌不间断电源(UPS)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于2010年12月授予原某山特公司生产的山特牌不间断电源(UPS)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商评字[2017]第129954号《关于第1757780号“山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512383号“山特”商标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经广泛宣传使用其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

原某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申请对其登陆相关网页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上午,原某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操作如下:打开“360安全浏览器8.1”,点击进入“淘宝网”,搜索“菱冠数码专营店”店铺,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

在“全部分类”的下拉页面中点击“CSTK”,点击弹出页面中的第一个搜索结果“CSTKC3K3000VA2400WUPS电源在线式带稳压正弦波内置蓄电池”,显示价格为1420元,月销量20,累计评价44,商品详情中多幅图片显示商品上标有“CSTK”字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2016)粤广萝岗第15624号公证书。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7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于2019年5月7日对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在一比多站点的网站×××.com进行录屏。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之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录屏显示,在360浏览器地址栏输入“×××.com”,显示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页面,推荐产品及服务显示“美国山特UPS电源M…”,“价格:328.00元/台”,产品图片左上角使用“CSTK”标识,企业介绍显示“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UPS不间断电源的企业,主营CSTK美国山特,深圳山特,SHANTE等品牌UPS电源。

旗下商城:http://lingguansm.tmail,com欢迎大家咨询选购!

主营:美国山特UPS电源MT1000后备式UPS电源延时30分钟、SHANTEUPS电源MT500UPS不间断电源延时10-20分钟带稳压,CSTKUPS电源C1K1KVA/700W在线式标准机(美国山特监制)”。

最新产品及服务和供应信息中,多张商品图片下方的商品名称显示为“山特UPS电源”、“美国山特UPS电源”、“CSTKUPS电源”。

企业名片上,企业名称、地址与被、地址与被告菱冠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v>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7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于2019年5月7日对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在马可波罗站点的网站×××.com进行录屏。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之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录屏显示,在360浏览器地址栏输入“×××.com”,显示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页面,主营产品中,多款商品名称显示为“山特UPS电源”、“美国山特UPS电源”,产品详情显示为“CSTK美国山特UPS电源”、“美国山特UPS电源”。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杭拱)市管祥处字[2018]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菱冠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在深圳市中星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一批外包装上标注“CSTK”的产品(经核实均为不间断电源),进货数量共45台,涉案商品进货总额为29200元。

被告菱冠公司将上述涉案商品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及网络销售平台天猫商城“菱冠数码专营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共售出型号为“梦幻C1K长-LED”的商品2台,售价为650元/台,型号为“MT500”的商品7台,售价为160元/台。

以上共计销售额为2420元,获违法所得455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菱冠公司销售侵犯“ST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CSTK”不间断电源)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被告菱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CSTK”商标商品(不间断电源)36台;

2.没收违法所得455元;

3.罚款5000元。

查扣样品照片显示,商品外包装上标有“CSTK”字样。

基本信息显示,公司名称和地址与被告菱冠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2018年1月,原某山特公司(甲方)与被告菱冠公司(乙方)、案外人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的经销商购买和销售Eaton旗下的山特品牌UPS不间断电源产品,协议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2018年12月31日停止。

被告菱冠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4月27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注册资本101万元,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安全监视报警器材的销售;

电子产品的维修;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本院认为,原某山特公司系第512382号“”商标、第512383号“山特”商标、第7892420号“STK”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某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1.被告自2016年起通过天猫网店铺销售“CSTK”不间断电源;

2.截止2019年5月7日,被告在一比多、马可波罗等网络营销平台上经营“CSTK”、“美国山特”等不间断电源产品;

3.被告未经原某许可,销售与原某商标近似的“CSTK”不间断电源产品,于2018年6月7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查获“CSTK”不间断电源36台;

4.被告从案外人处购入CSTK不间断电源。

本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名称、配图以及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CSTK”、“美国山特”等文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对商业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经原某提交的公证书及可信时间戳显示,被告在天猫、一比多、马可波罗等网站的相应页面中,在商品图片和商品名称中使用了“CSTK”字样,与原某第7892420号“STK”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所包含的英文字母和排序均相同,构成近似,与第512382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注册商标系对“STK”英文字母进行了艺术处理,但英文字母“STK”仍具有较高的识别性,两者构成近似。

对被告在一比多、马可波罗网页的相关商品名称中使用的“美国山特”字样,被告将美国与山特相组合,美国系地名,具有描述性,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素系“山特”二字,与原某第512383号“山特”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构成近似。

根据原某提交的行政处罚材料,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亦标注了“CSTK”标识,与原某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STK”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销售的商品均为不间断电源,与原某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STK”、第512838号“山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不间断电源相同。

综上,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某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原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某认为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CSTK”不间断电源的行为侵犯了原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原某提交的订货单仅能证明被告向案外人订购“CSTK”品牌的商品,单独的订货行为非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被告使用、销售含有侵权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已在前文进行论述,故本院对被告的订货行为不再评价。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原某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原某山特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根据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某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被告长期经营、销售电子产品,且2018年期间与原某签订《合作协议》,应当知道原某的注册商标亲狂,对区分和鉴别类似商标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2.被告在不同的网站中销售多款“CSTK”商品;

3.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CSTK”不间断电源共9台,查扣36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某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12382号、第7892420号、第512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

三、驳回原某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某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220元,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2580元。

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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