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5635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家贵富侨本春浴足经营部,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附**00105600255605。
经营者:伍本春,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家贵富侨本春浴足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