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501号之一原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严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敏,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可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120××××.4)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3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