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21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
诉讼代理人:殷昭洋,董浩(实习),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照银,男,汉族,1948年07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照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时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22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