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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马塘文峰超市北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554号
案件名称55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马塘文峰超市北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马塘文峰超市北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5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马塘文峰超市北加盟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凌民街。

经营者:桑爱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马塘文峰超市北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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