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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茹琪清洁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897号
案件名称张健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茹琪清洁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健;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茹琪清洁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茹琪清洁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XX市场XX层XX号。

经营者:赵帅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茹琪清洁用品商行(以下简称茹琪清洁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雪豹公司以其与茹琪清洁用品商行已经达成合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雪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茹琪清洁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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