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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林阳春、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33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林阳春、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林阳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38号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阳春,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阳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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