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7769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家好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王屋洲村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6MNQ6U。
经营者:刘进文,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2************777。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家好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