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新金星百货商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颛顼大道中段路东超市”店铺)。
经营者:关常波,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新,系该店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新金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