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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康乐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18号
案件名称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康乐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安市康乐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18号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安市康乐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新阳路** 法定代表人:缪国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康乐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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