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576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竞发商场****摊位,注册号500109600188929,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峡路(第二人防地下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91536。
负责人:谭朝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