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6执363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年春:本院依据(2018)湘0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9月8日,被执行人支付57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一案一账户,收取50元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5700元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18)湘0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20)湘0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