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3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荣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