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三工业区****西。
法定代表人:利俊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俊宪,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瑞格公司)、利俊宪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仟瑞格公司、利俊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仟瑞格公司、利俊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利俊宪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利俊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