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禹王台区多金办公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大义务商贸城****。
实际经营者:孙海鲸,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裴村店村赵庄自然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8)。
法定代表人:韩金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王台区多金办公文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知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禹王台区多金办公文具商行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书面表示不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且已履行,禹王台区多金办公文具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王台区多金办公文具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禹王台区多金办公文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